判決指出,今年1月28日9時45分,謝男駕駛自用小貨車行經彰化縣線西鄉中車路1巷往北約20公尺處,與柯姓男子騎乘的重型機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柯男受傷。
車禍發生後,彰化縣警局和美分局員警認定謝男有裝載貨物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1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的違規行為。
謝男貨車經秤重總重8.25噸,核重3.49噸,超重4.76噸。警方認定超載違規明確,製單舉發,移送監理機關。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5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乃因車輛煞車能力與車輛重量有相當關聯,行車中遇有狀況需煞車,煞停距離將較正常載運量為長,且若發生碰撞,其撞擊力道亦較大,為遏止超載,明定汽車駕駛人有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因而致人受傷、重傷或死亡,應吊扣(銷)其駕駛執照。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對於謝男超載違規,裁決處罰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安全講習;謝男不服上述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謝男庭訊表示,其貨車載運的模具均在車斗內,未超出車身,也沒有超高,只是鐵製模具較重,故有超重情形,致員警誤載因超重而發生車禍。
他強調,該事故是因機車騎士未靠右行駛,致撞擊其小貨車照後鏡,又撞擊車門,再撞擊貨車輪胎,又往前行駛約50公尺才倒地,故機車是撞擊貨車照後鏡、車門及輪胎,並非撞到所載模具,本件車禍與其超載無關。
謝男說,本件車禍經鑑定結果亦認為,他駕駛自用小貨車及對方騎機車,行經未劃分向標線狹路路段,會車時均未注意車前狀況,靠右行駛,兩車同為肇事原因,足見本件車禍事故係因未靠右行駛,又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非其貨車載物超重所致。
法官將上述再函請車禍鑑定委員會,鑑定委員研議認定本件事故中,謝男貨車超載之行為與本件事故之發生應無因果關係。
法官認為,既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謝男駕駛貨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總重量之違規行為,與騎士傷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監理機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5項、第24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即難認適法,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