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發生在2021年2月20日早上8時許,OL指稱當時要去捷運景平站坐車上班,行經景平路180號前的行人穿越道時,易男從她身旁經過,「他故意以手肘用力撞我的胸部,我隨即回頭叫住他,一開始他不理我,後來我追過去攔住他,他還對我說『是妳的胸部撞到我的手肘』、『妳應該要閃開』,我感到遭受性騷擾,就去派出所報案」。
OL還說:「易男當時說他手很痛,我就說他很無恥,他就說我更無恥,這件事對我心理影響很大,事後會睡不著,所以我去看醫生,診斷出焦慮及失眠症狀,胸部也挫傷。」
易男除了挨告性騷擾由檢方偵辦,新北市府另依《性騷擾防治法》裁罰他2萬元,但檢方勘驗路口監視器畫面,認為「雙方行進中不慎引發身體擦撞」,易男並非故意趁OL不及抗拒而碰觸她胸部性騷擾,因此不起訴。
易男隨即針對市府裁罰2萬元部分提告抗罰,主張市政府的性騷擾調查小組3名成員都是女性,不符合性別平等原則,且調查時所提出的問題立場偏頗,明顯要把性騷擾的帽子扣在他頭上。
此外,易男主張OL在距離他不到1公尺距離時,突然轉向朝他衝撞過來,當時OL的前後左右沒有任何人或物體阻擋,「這代表她就是不想尊重我的個人空間,那就可以視為攻擊預兆」。
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認定OL起先走在行人穿越道邊緣,然後靠往中央前進,與直行的易男碰撞,但易男明明可以側身或閃避,避免碰觸OL,卻疏於注意導致左手肘與OL胸部碰撞,就算不是故意性騷擾,仍有過失責任;就算OL也有過失,但不影響易男應受處罰。
雖然檢方已認定「雙方行進中不慎身體擦撞」,易男不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將他不起訴,但法官認為易男仍觸犯同法第2條「對他人實施違反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因此認定市府裁罰有理,判決易男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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