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趙姓男子與陳男從事傳播小姐經紀行業,明知該4名少女均未成年,其中2人年僅13歲,另2人分別為15歲、17歲,仍於2020年6月安排她們前往台中市一家俗稱「300暢飲店」的KTV坐檯陪酒。

其中1名13歲少女,因被家人通報失蹤協尋人口,警方找到她後得知這段時間她都在坐檯陪酒,嚇了一跳,於是報請檢方指揮前往搜索,救出這4名少女。

照片是台中市警方臨檢酒店。(與本案無關)
照片是台中市警方臨檢酒店。(與本案無關)

趙男因媒介該些少女坐檯共獲利4500元,於是將他、陳男、KTV廖姓負責人及李姓會計等4人,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少年坐檯陪酒罪起訴。

法官依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少年坐檯陪酒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

趙男坦承犯行,被法輕判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可上訴;另外3名被告則另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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