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歲的李世聰2001年成立龍巖基金會,妻子劉萍則在2006年創立福澤基金會,兩人以基金會名義扶助弱勢家庭、關懷偏鄉學童、贊助青少棒球活動等,還協助清寒家庭義葬營造慈善形象。

但檢調卻發現,2013年至2019年間,李世聰夫妻先是以龍巖公司的名義,捐款給龍巖基金會,龍巖基金會再把錢捐至福澤基金會,總計7年共計2100萬元,這些錢卻疑似遭到劉萍挪為私用。

李世聰到案時否認犯罪,辯稱龍巖基金會的經費來源,早期仰賴龍巖公司捐贈,近年則主要以他個人捐贈的股票孳息與出售所得為主,2015年,他將個人持有的龍巖公司股票捐贈給基金會做公益,基金會動支這些受贈股票,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同意,不是他個人能夠決定,再者他並非是福澤基金會人員,對於福澤基金會內部運作及資金運用並不清楚。

劉萍到案則表示,福澤基金會是她在2006年捐助1000萬設立,沒有其他員工,所有工作都是她一人處理,早年基金會所需的經費,絕大多數都是由她個人捐助或墊付,到2011年時,她已墊付774萬元,2013年時,她尋求丈夫李世聰贊助,龍巖基金會才會每年合法捐助300萬,由於福澤基金會沒有會計小姐,為了方便資金運作,才會將捐給福澤的錢先匯到她的帳戶,再從她的帳戶去支付相關活動費用,有時償還她的代墊款,且基金會如果缺錢時,她還會用私人款項支付,絕對沒有貪圖或侵占基金會的犯意。

檢察官仔細清查福澤基金會的經費收支後,發現劉萍雖然混用公私帳戶,但並未查出有不法侵占的主觀犯意,且龍巖公司捐款2100萬元,依照福澤基金會2013年至2019年結算申報書,這段期間福澤基金會舉辦各項公益活動經費及水電、保險費的基本營運支出已達2755萬7701元,已遠遠超過龍巖的捐款總數,最後認為2人並無不法犯意,處分不起訴。

由於檢調當時在偵辦這起案件時,劉女當初認罪,並繳回2100萬的「侵占款項」,若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北檢將發還劉女2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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