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今年1月11日清晨,曾男利用砂輪機破壞夾娃娃店內的兌幣機鎖頭,再利用螺絲起子撬開門板,共竊取現金3萬元;隔4天,曾男原本要破壞夾娃娃店內的兌幣機,但無法順利得手,改破壞夾娃娃機台,得手5千3百元;再相隔2天,曾男依樣畫葫蘆,在夾娃娃店內竊取現金4萬元。
殊不知曾男一切犯行,已遭警方鎖定,同月20日清晨,曾男到基隆與新北市交界處某夾娃娃店,正要破壞機台時,遭基隆警方當場查獲,警方還在他身上搜到毒品、注射針筒。
法官認為,曾男攜帶破壞工具連犯4起竊盜案,分別依攜帶兇器竊盜分別判處8、8、9個月徒刑,另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7月,總共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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