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劉男於去年8月26日在新北市捷運站拾獲皮夾,劉男發現皮夾裡有與自己相同姓氏的身分證件,一時心生歹念,下午就拿著拾獲證件去租賃公司租車,以每天1千5百元租用轎車,還冒用身分證件上的姓名簽下本票當作抵押,不料才隔2天,劉男開著租賃車在三重區忠孝橋發生車禍、棄車逃逸,經警方追查才通知租賃公司。

同年10月份,劉男騎機車到加油站加油,因為身無分文,便將偷來的證件抵押給加油站,事後,劉男前來還錢,竟順手牽羊偷走加油站員工的手機,未取回證件即逃之夭夭,警方循線找到證件失主,才得知竊嫌另有他人,並循線逮捕偷手機的劉男。

基隆地院法官認為,劉男犯下竊盜、侵占遺失物等罪,另假冒失主名義簽下本票已觸犯偽造及行使有價證券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應以較重的偽造有價證券罪論處,因此判他2年4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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