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姓男子2020年12月間在台中市一家夾娃娃機店,擺放俗稱夾娃娃機的選物販賣機Ⅱ代機台,在機台櫥窗內放入日日新大戲院的電影票(每張價值約170元),供不特定民眾每投入10元把玩1次,保證取物金額訂為360元,並註明夾取3張電影票可兌換1張知名連鎖餐廳西堤或陶板屋的餐券。警方巡查時,認定陳男改變遊戲方式,夾取的商品價值不同、具有射倖性(不確定性),將他函送法辦。

陳男辯稱並未更改遊戲方式,只是想讓客人可以看電影或吃飯,單純是以選物販賣機夾取電影票兌換餐券,讓消費者達到娛樂之目的等語。

夾娃娃機(與本案無關)。鮮明攝
夾娃娃機(與本案無關)。鮮明攝

不過,檢察官表示,根據經濟部訂定的參考標準,夾娃娃機提供商品的市場價值,不得少於保證取物金額的70%,且提供商品之內容必須明確,其內容及價值不得有不確定性,而陳男提供的電影票價值170元,而保證取物金額為360元,物品價值少於保證取物金額之70%,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另外,陳男在機台內放入電影票,若夾取3張電影票,可兌換西堤或陶板屋餐券,此即造成消費者可取得之物品為何,全然取決於機率及不確定的結果而具射倖性及投機性,自屬賭博之行為。

檢察官偵結後,將陳男依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刑法》賭博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陳男認罪,被台中地院判處拘役10日、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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