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陳姓男子(40歲)於2020年11月27日,受雇於陳姓業者到巒大事業區59林班工作,專門進行疏伐作業,將森林間的雜木、雜草清除。卻在中午時,不小心將小瓦斯罐引爆,進而引燃砍伐乾樹枝,延燒四周林木、雜草等。

火勢一發不可收拾,現場人士趕緊撥打119向消防隊求助,直到當天晚間8時許,才將火勢全面撲滅,但大面積林木遭燒毀,因此警方依法將陳男帶回問訊,檢方以《森林法》53條之3規定,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提起公訴。

南投法院認為,陳男於疏伐期間,明知森林間雜草、枯枝落葉多,用火不慎容易引燃火警,竟然疏於此事,所幸未釀人員傷亡,考量他犯後坦承態度,因此處以上述徒刑,可易科罰金3萬元,可上訴。

南投法院法官認為陳男不慎引燃森林火災,因此處以拘役30天。資料照
南投法院法官認為陳男不慎引燃森林火災,因此處以拘役30天。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