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裁定指出,李振豪等4人雖都否認犯行,但依據被害人與其他共犯的證詞,以及通訊軟體對話記錄等證據,可佐證李振豪等4人犯嫌重大,而且他們都是集團當中層級較高的核心人物,比其他成員熟悉集團內部的細節、分工、金流去向,且很可能與尚未到案的共犯、證人勾串、滅證,因此裁定羈押禁見確定。

至於另外2名共犯鄭學鴻、陳均翰,北院日前裁定各以30萬元、2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及住居,且應每周向轄區派出所報到1次,檢方雖提抗告,但高等法院認為鄭學鴻擔任招募人員及協助監視尚未送出國、住在指定地點的應徵者,他對於自己分擔的角色及工作,於檢方偵查時已相當程度招供,且鄭男只領取集團獲利的5%報酬,並非主導者,沒有羈押必要。

另外,高院認為陳均翰雖否認犯行,但他只負責接送應徵者,對於組織內部分工所知有限,沒有勾串共犯、證人或滅證之虞,也難以認定他有逃亡的理由,也無必要羈押,因此高院針對這2人的部分,已駁回檢方抗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