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為醫生的男醫妻子主張,2019年2月她與男醫宴客、同年4月登記結婚,因工作關係婚後兩人分隔兩地,丈夫獨自在高雄上班,假日她會南下到丈夫住處同住。
隔年她發現丈夫外遇,偷偷檢查他手機,竟發現多達88段與同院護理師的親密床照和影片,最早一張是她與男醫登記結婚後隔天,男醫就與小護士貼臉合照,再隔一天就拍下女方露奶讓他摸的照片,接下來就開始出現大量雙腳交纏、摸奶、愛撫擁抱的床照,還有兩人全裸泡湯影片、出國遊玩照片,甚至還有男醫光屁股開著老婆的車,讓小護士抓著他下體的畫面,以及在清境農場涼亭,小護士公然幫男醫口交的照片。
女醫看到這些畫面氣得七竅生煙,她全數存下來當證據,提告離婚,並向兩人求償100萬元。
男醫不否認出軌偷吃,但主張照片是老婆趁他在幫病人手術期間非法取得,不具證據能力;且他在離婚訴訟中已被判賠30萬元,希望法院能酌減賠償金額。
而當小三的小護士說,2019年2、3月時男醫主動追求她,男醫說他和妻子雖有婚宴但未登記,還出示空白配偶欄的身份證取信她,同年4月,男醫告訴她「我已經把我原本的關係整理完了」,加上男醫未和妻子同住,她一時意亂情迷才相信男醫而墜入情網,不是故意侵害女醫生的配偶權。
高雄地院認為婚外情的證據取得本來就非常困難,女醫取得的這些畫面的手段已是最小侵害程度,認為符合比例原則,具有證據能力。
法官認為,女醫提出的畫面中,經常是護理師出入男醫住處,衡情應會看到其配偶用品、衣物放在該處,且兩人週末都沒辦法見面;加上男醫曾對護理師說「不對的時間遇上對的人」、「我的身分讓妳辛苦了」等語,無法採信護理師說她也是被男醫欺騙而不知對方已婚,認定兩人確實侵害女醫的配偶權。
至於離婚訴訟中,男醫被判須賠償妻子30萬元部分,家事法院僅審酌到88項行為中的15項,其餘73項都未列入,因此認為男醫要求酌減賠償金額為無理由,判他和小護士須連帶賠償10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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