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42歲的蔡姓男子2019年11月25日當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公布後,對獎發現自己有一張到台中某藥局購物37元的發票末4碼「9430」,與5獎獎金1000元的中獎號碼「9435」只差最後1碼,遂將發票最後1碼的「0」變造成「5」,並於12月26日持該張發票到北區一家統一超商兌獎,店員不察,讓蔡男兌領1000元獎金。

該張發票後來送到財政部印刷廠,發現最後一碼有塗改,經通知對獎單位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調取開出發票的藥局存根聯,確認遭人塗改,依該發票背面蔡男填寫的個人資訊,將他函送地檢署偵辦。

蔡男辯稱沒有改統一發票上的數字,可能是他看錯號碼,超商店員也同時看錯號碼,才讓他以該發票領獎。

法官以該發票為蔡男親簽領獎、財政部確認遭人塗改,認為蔡男辯詞不足採信,其行為同時觸犯行使變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從重依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判他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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