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家住南投名間鄉的被害的許姓男子(35歲)於2020年3月3日晚間,透過他人介紹與一名泰國籍女子進行性交易,以3千元費用性交1次價格,許男快活之後,卻沒有付費,雙方雖有爭執,但最後許男耍無賴、不歡而散。

女子事後向李姓男馬伕(32歲)哭訴,表示自己遭到白嫖,李男為了討回這筆錢,於事隔2天、同月5日晚間,夥同其他不知名同伴等3人,開車到許男住處找人,商討費用不成後,竟以暴力方式將許男拉出門外並強拉上車,再載至彰化市一棟透天厝、控制其行動。

眾人為了逼許男還錢,以徒手對許男拳打腳踢,導致他下唇鈍傷、右臉、左側前臂、右手挫傷,被打得遍體麟傷的許男,只好在此脅迫下簽下本票、於時間內償還3千元,李男等人才罷休放他走。許男親友發現他全身是傷,急忙帶去就醫並報警處理,事件才曝光。

李男不滿許男未付快活費用,竟夥同其他人到其住處堵人,並毆打交出金額。示意圖
李男不滿許男未付快活費用,竟夥同其他人到其住處堵人,並毆打交出金額。示意圖
許男最後被逼簽下3000元本票,李男等人才善罷干休。示意圖
許男最後被逼簽下3000元本票,李男等人才善罷干休。示意圖

檢警介入調查後,發現李男涉嫌重大,並將相關人等帶回偵訊,不過,許男被警方問訊時,知道自己沒付快活費理虧,最後未提出傷害告訴,但李男的行為還是涉嫌《刑法》302條妨害自由罪,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因此檢方對他提起公訴。

南投法院法官認為,被告李男不思以正常途徑解決債務糾紛,竟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蔑視法治、欠缺尊重他人身體的行為,所為實屬不該。但念在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不錯,因此處以上述徒刑,可上訴。

對此,律師謝憲愷認為,性交易因為違反善良風俗,依《民法》第72條性交易為無效契約,所以不得請求性交易報酬,再依該法第180條第4款規定,因屬不法原因,所以不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律師謝憲愷認為,性交易為違法行為,只能透過《刑法》途徑要求嫖客吐出不當得利的價金。律師謝憲愷提供
律師謝憲愷認為,性交易為違法行為,只能透過《刑法》途徑要求嫖客吐出不當得利的價金。律師謝憲愷提供

不過,要討回這筆錢,還是可以透過其他法律途徑,謝憲愷指出,若嫖客從一開始就打算白嫖,是可以告《刑法》339條2項詐欺得利罪,以詐術意圖為自己取得不法之利益,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最後,因該白嫖的人受有白嫖之利益屬於犯罪所得,亦可請求法院追徵該性交易費用,並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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