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漏水糾紛發生在去年12月,7樓屋主張男指稱8樓同樣姓張的鄰居遲遲不處理漏水問題,害他沒法交屋讓承租人使用,重點是7樓房屋是他向銀行貸款購買,出租日期一再拖延,造成他房貸壓力很大,8樓的「不作為」造成他身心受到很大壓力,因此請求8樓鄰居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
8樓鄰居則主張12月17日被告知7樓天花板有水漬,他查看及拍照後於,同月27日找廠商以色漿測試漏水原因,廠商說7樓2房屋只有滴水沒有染色現象,同月30日經張男同意進行維修,隔年1月5日開始施工,進行天花板防水針施打、室內油漆修復、房屋全室清潔,施工完畢經管委會驗收,他接著維修8樓浴室地板。
8樓鄰居強調自己在過程中積極處理,趕工使7樓順利交屋給房客,施工完畢後也持續確認是否仍有漏水,並無消極不處理的情況。
但法官認為張男等待8樓將漏水修繕完畢期間,因為擔心7樓能否如期出租,承受違約的心理壓力,以及無法順利出租就不能減輕房貸的心理煎熬,確實嚴重影響身心健康,有權向8樓求償,審酌後判8樓鄰居要賠償張男精神慰撫金1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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