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姓男子於2018年9月26日下午1時許,騎機車行經台中工業區內的西屯區工業區一路,通過台電公司所設置的手孔蓋時,機車失控撞上路邊電線桿,送醫不治。陳父事後返回案發地測量,發現手孔蓋與路面有明顯落差 要求檢方查明真相。

檢察官查出,據經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服務中心辦理申請挖掘道路埋設管線要點規定,路面平整度高低差不得大於0.6公分,但該手孔蓋經檢方及工業局兩度測量,高低差介於1.8公分至3.3公分之間,均超過0.6公分的標準值,於是將負責維護該路段線路的台電蔡姓巡修員,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蔡姓巡修員辯稱,他平時以目測方式觀察孔蓋外觀有無明顯缺失,包括孔蓋周邊破損或是有異音,及檢視孔蓋高低落差,2018年7月12日案發前2個多月才依公司規範檢查孔蓋,並無不良狀況。

案發地點的台電手孔蓋。翻攝Google街景
案發地點的台電手孔蓋。翻攝Google街景

不過,法官根據台電「線路設備維護」規定,認為台電人員維護孔蓋時,除目測外,還應使用「DMMS圖資系統」、「定位儀」等儀器才能檢查,但蔡員最後一次檢查時僅以目視方式,未使用適當工具及方法,且未發現該處孔蓋與路面高低落差已逾0.6公分,行為自有過失。

法官根據逢甲大學及台中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認為該路段限速40公里,陳男當時時速83公里,嚴重超速43公里,是事故主因,台電手孔蓋與路面高低不平則是次因,而蔡員未能及時發現並報修,也有過失責任,依過失致死罪將他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可上訴。

死者父親另提起國家賠償之訴,台中高分院日前判台電及經濟部工業局應給付原告54萬餘元,目前還在最高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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