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未滿20歲的陳姓男子在臉書社群網站認識被害女童,進一步交往成為男女朋友。2019年8月6日凌晨,陳男得知女童與一名江姓少女蹺家,並與真實姓名不詳的楊姓男子開車載她們,4人一同前往苗栗縣公館夜市附近夜遊。陳男要楊男及江女先下車到超商買飲料,接著將車子開進一處停車場,與女童在車子後座發生性行為。

女童事後向警方說,陳男當時對她表示:「如果我是第一次發生性行為,要趁我月經來的時候,把他的性器放到我的性器一半才不會痛」、「陳男說要一次把我的處女膜弄破才不會痛。」

不料,女童發生性行為後下體流血,沾得褲子、衣服都是血,陳男等4人遂開車到附近一家汽車旅館休息、清潔,但女童仍血流不止,在浴室清潔時甚至暈倒。陳男見狀,只好載他們到醫院,由江女陪同女童進入醫院掛急診。

少女在車裡內與陳男發生性行為。示意圖
少女在車裡內與陳男發生性行為。示意圖

醫護人員發現女童係因性行為導致陰道壁撕裂傷2公分(子宮頸左側新撕裂傷)及處女膜新撕裂傷而出血,懷疑她遭到性侵,依規定向警方通報。

陳男到案否認與女童發生性行為,辯稱是受楊男指示載女童等人去汽車旅館及醫院,因他和女童哥哥的有過節,女童才會誣指和他發生性行為。

不過,法官根據陳男提供的姓名,均查無楊姓男子真實身分,被害女童及江姓少女的供詞則前後一致且相符,江女也沒有理由甘冒偽證重罪的風險,與女童串證構陷陳男的動機與必要,一、二審均依「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判陳男3年10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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