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賴女與林男2011年結婚、育有2名子女,因懷疑林男有外遇,2020年3月委託徵信社蒐證,發現林男與公司陳姓女同事先後前往溫泉旅館及汽車旅館。同年4月18日下午,徵信社人員跟監林男、陳女至烏日區國道3號涵洞下方,發現2人在車內發生性行為,於是當場報警抓姦。

陳女自知理虧,當天即簽下「協議書」,並給付賴女80萬元,賴女同意不追究其刑事、民事責任,只告林男妨害家庭,並於3個多月後和林男調解離婚。不過,林男受惠通姦除罪化獲不起訴處分,賴女只好另對林男提起民事訟訴,求償100萬元。

陳女坦承多次與林男在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示意圖
陳女坦承多次與林男在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示意圖

林男否認外遇,辯稱當天只是和陳女在車內聊天,但被徵信社人員敲破車窗,威脅他脫掉衣服強拍裸照,陳女在警訊時聲稱與他是男女朋友,係遭賴女及徵信社人員脅迫後受到驚嚇所為的陳述,與事實不符。

不過,法官查出,林男原本對賴女及徵信社人員提告多項罪名,但妨害自由部分不起訴,林男又撤回妨害秘密、毀損罪的指控,無法證明遭賴女或徵信社人員脅迫。

此外,林男及陳女被抓姦時均坦承已交往3年,陳女則說曾發生多次性行為。

法官認定林男確實在婚姻存續期間侵害賴女的配偶權,應賠償賴女80萬元,但陳女是侵權共同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陳女已給付賴女80萬元和解金,具有清償她與林男所負連帶責任的效力,賴女所受的損害已全數獲得填補,不得再向林男求償。可上訴。(地方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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