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名人妻指稱2020年與張姓丈夫吵架,一度鬧離婚但沒有共識,她帶孩子從台中搬去澎湖,丈夫留在台中,後來她發現丈夫住處衣櫃有女生衣物,找人跟蹤蒐證,逮到丈夫與公司一名幼齒工讀妹有染,2人不僅逛夜市摟摟抱抱,還到澎湖遊玩共宿旅館,甚至工讀妹到婦產科做流產手術,丈夫陪著進診間,而「病人重要關係欄位」寫著丈夫名字,還標註是「男朋友」。

人夫反控妻子行為不檢點。示意圖
人夫反控妻子行為不檢點。示意圖

但張男與工讀妹口徑一致否認姦情,張男辯稱因為工讀妹在台灣本島打不到新冠疫苗而焦慮,因此趁出差澎湖時,一起打疫苗,至於住處的女性衣物其實是妻子的,而那次到婦產科只是陪工讀妹看診,他沒有在診間逗留,反倒是妻子在澎湖行為不檢,穿著暴露跟多名男子去夜店玩。

工讀妹則告訴法官,她去婦產科求診是因為被王姓前男友始亂終棄,自己剛從學校畢業,涉世未深,而公司的前輩張男人緣很好、很熱心,經常幫助同事,所以才陪她到婦產科處理這件讓她蒙羞的事。

審理此案的陳立祥法官認為,所謂「配偶權」是指對於「性與感情、精神、行為等親密關係的獨占、使用權」,但依據大法官在同婚、通姦除罪等釋憲案的要旨,《憲法》對於配偶雙方的忠誠義務,不再強調制度性保障,轉為重視雙方平等的「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包含生理及精神層面的親密關係自主決定。

陳法官進一步指出,夫妻是彼此獨立自主的個體,不因婚姻關係而有支配對方意志或性關係的權利,也就是說,「配偶權」不是《憲法》或法律保障的權利,何況所謂出軌的一方是自願放棄「美滿幸福婚姻」,去追求婚外性行為或離家出走,這樣有犯法嗎?另外,如果法院介入判斷私人婚姻是否美滿幸福,事實上是法官以自己的價值觀,決定幸福婚姻的定義、判斷婚姻是否破碎,但婚姻破碎不盡然是配偶一方所造成,肉體出軌或許在道德上值得批評,但配偶間缺乏溝通、生活中的冷暴力,何嘗不是促成婚姻走上終點的原因。

另外,陳法官在判決書中引用法學教授黃榮堅所寫的《靈魂不歸法律管─給現代公民的第一堂法律思辨課》一書內容,「愛情是一個『人只能給而不能要的東西』,如果背叛者真的是狼心狗肺或瞎了眼睛,那也是背叛者自己必須去面對的事情」。

陳法官認為就算張男真的跟工讀妹有染、就算張妻仍深愛丈夫,法律也無法要求張男結婚後仍持續愛著妻子,最多只能站在照顧小孩及家庭的立場,要求夫妻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互負扶養義務,以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相關權利義務,簡而言之,「感情的事不歸法律管」,因此判決主張「配偶權受侵害」的張妻求償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