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記載,淑芬一家共有5名兄弟姐妹,其中有2名手足指控,母親生前,淑芬曾逕自出售母親的多張持股,包括台積電股票6張、中鋼股票10張、聯電股票14張、日月光股票12張等,並將其中300萬元售款匯入母親的郵局帳戶中;母親過世後,淑芬再持母親的存摺、印鑑,以匯款、提領等方式試圖侵佔母親財產,涉嫌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
淑芬則喊冤,母親早在決定住進安養院時,就已經將所有股票及銀行存摺、印鑑章全數交付給她,並授權可自由提領使用及處分,唯一的要求就是要她負責照顧自己至終老,因此相關股票、金錢的處分都是在母親授權下所為。母親去世後,她心中雖然哀痛,仍照母親生前的授權提領、匯款共計136萬元,用以支付喪葬費用42萬元、繳納遺產稅373萬元,她並不知道在母親去世後權利主體已不存在,不得再使用其名義提款。
案經台北地院審理,淑芬的其他2名手足出庭證稱,母親在父親過世後獨居,原本都可以自理日常生活,後來因車禍才住進安養院,因母親不識字,便交由淑芬保管父親留下來的錢,包括母親安養院、後事費用也都是淑芬在處理。事後,淑芬也向手足們報備,提及因有大筆額外費用,似乎是為了報遺產稅,還是母親臨時須要插管或有其他特殊病房的大筆額外費用,因此先賣了6張台積電股票。
法官認為,查閱淑芬母親的帳戶提領、匯款紀錄及股票帳戶交易明細可見,淑芬除了支付母親的喪葬費用外,另外還代為繳納遺產稅,光是這兩項金額就高達上百萬,且尚未計入安養院及住院的相關費用。更何況,本案應著重於淑芬運用母親股票、款項的意圖,是否是為了處理母親相關事務,還是逾越母親的授權範圍,甚至是僅為圖一己之私。
法官指出,淑芬固然在母親在世時先後出售其名下股票,但參酌淑芬母親的遺產清單,卻發現其中最值錢、高達50374股的台積電股票未被處分,若淑芬真的有意不法侵吞母親財產,大可一併拋售50幾張的台積電股票,且計算淑芬所使用的款項,都尚未超越母親住安養院的費用及醫療費、喪葬費、遺產稅總和,因而認定淑芬處分股票、提領款項確實是為了處理母親的相關事務,並不具備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之故意與意圖,一審判處淑芬無罪,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