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王至德在臉書粉專「法老王 - 王至德律師」發文表示,出了這麼離譜的事情,自然是要有人負責的,首先是老師,因為自己的過失而造成學生們的權益受損,有可能可以依照侵權行為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另外,老師是學校的受雇人員,學校自然也是要負責的。
另外依照大法官釋字第382號的見解,私立學校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屬於行政機關(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也就是說學生也可能以學校的人員有過失致學生受有損害而請求國家賠償。」
不過他也好奇,這樣的損害,法官會覺得要判賠多少才夠呢?「一年的青春要怎麼計價?」這就留給法官去傷腦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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