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以往規定癲癇患者不得考領駕照,但因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認定該規定為歧視身心障礙者,2020年9月已針對可控制癲癇疾病者有條件放寬考領駕照,若癲癇患者超過2年以上未發病且提出醫師診斷證明就可考照。

現行癲癇患者考領駕照時,須檢具3個月內合格醫療院所醫師出具證明;考取駕照後,另須每2年提出最新3個月內醫師證明,才得以申請換發新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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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交通部研擬修法,將與衛福部、勞動部等單位介接就醫、保險等資料,只要出現癲癇、失智或青光眼等症狀,相關單位將通知監理機關,便會鎖定潛在風險駕駛要求複檢。最新行政院已審查通過此草案,行政院後會將依程序函送立法院審議。

根據草案規劃內容,監理單位可要求疑似發病的癲癇患者,限期於1至2個月內複檢,若醫生判定為不適合開車,就須強制繳回駕照,若未繳回則可註銷駕照;如果持已註銷駕照上路,將可開罰6000至2萬4000元罰鍰。另經繳回駕照後,若醫生診斷超過2年未發病,才可再重新考領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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