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楠梓區於3月22日發生行人未禮讓救護車事件,甚至疑似朝救護車駕駛做出比中指的不當行為。事後有民眾將過程上傳至社群引發熱議,不少民眾對行人「帝王條款」相當不滿。經《周刊王》報導指出,警方對此竟回應目前法規並無規範行人未禮讓救護車需可開罰,但將會通知該名男子到案說明並釐清過程。

交通部今(26日)針對媒體報載高雄行人未禮讓救護車警方稱無法可罰之事做出說明,強調救護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於道路具有優先通行權,除各類車輛應避讓外,行人過馬路也應禮讓救護車優先通行,若行人有不禮讓妨礙救護車優先通行或妨礙其他車輛避讓致生妨礙道路交通運行情況,依個案具體事實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妨礙交通規定,可處500元罰鍰。 

交通部也特別說明,行人如故意以強行、暴力手段來妨礙救護車通過,此種具有惡意的妨礙行為,也涉刑法強制或妨礙公務罪之論處;如果傷者因為救護車被阻擋而無法獲得及時救治,因此導致重傷或死亡結果產生,也有再涉及刑法過失致重傷或過失致死罪嫌,以及相關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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