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藥界人士說,原先在醫療界即有採購小於1年效期的藥品,在某些特定的藥品尤其常見,只是健保署及某些公立醫院為避免麻煩或造成有圖利廠商的嫌疑,才在採購系統做出要求相當長效期的決定;現在為全面檢討,八大藥業公協會考量病患需求,維持醫療院所供藥系統順利運作的公共利益,建議公務醫療院所彈性放寬採購藥品的效期。
法界人士分析,公務醫療院所對於病患施予各種醫療行為,本就沒有貪汙相關法令的適用;至於藥品採購,才會有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及涉及貪汙圖利的問題。公務醫療院所基於公共利益放寬採購藥品的期限,末效期又有廠商收回的保證,自無觸法之虞;至於這類「即期藥」的採購價格,就由市場機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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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八大藥業公協會發函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建議廠商所交藥品有效期限調整為5個月以上;並要求廠商所交藥品滯用或屆臨有效期限3個月內,應於機關通知之翌日起2日內調換合格新品,更換同等品或照原採購單價退回。八大藥業公協會認為,末效期3個月內由廠商無條件更換或退回,是對採購單位最大的保障。
為共同解決醫院缺藥風暴及維護醫病權益,去年12月31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也函覆台北市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有關建議調整本會藥品集中採購案驗收條款之有效期限至8個月以上一案,將納入本會115-116年藥品集中採購案辦理。」
整合醫學專科醫師姜冠宇認為,這樣的改變對整體藥品的效期管理,可以讓缺藥潮供貨問題改善和更穩定。當然嚴格的效期管理與合約規範,有助於確保藥品質量,維護病患安全;但如果相關規範太嚴苛,可能使得一些生產商退出市場或減少產能,影響藥品整體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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