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立院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根據內政部修正「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定出「行人優先區內汽機車行車限速不得超過20公里,並禁止按鳴喇叭,一般超速最重處2400元、嚴重超速最重處3萬6000元罰鍰」,亦規範行人得以穿越道路或行走,不須靠邊、可全寬通行。新增行人優先區起(終)點標誌,圖案為藍底白字及白色圖案,10月1日上路。
至於行人優先區劃在哪?內政部把設置權交給了地方政府或公路局,而法規10月上路時,全台灣還沒有任何一處「行人優先區」。
但新竹縣政府目前已研擬相關規劃,可能將成全台第一個行人優先區。
根據《NOWnews》報導,新竹縣交通旅遊處長陳盈州日前表示,應最新公告的「行人優先區」政策,結合原先規劃的交通寧靜區,擬將縣府正門前從縣政午五街到縣政七街,也就是議會到警局間約185公尺長的路段,劃為新竹縣第一個行人優先區。
陳盈州說明,行人優先區的標誌是藍底白字,有大人牽著小孩且車輛遠離等的圖樣,起點和終點都會設立。如近期審查會議順利通過,將進入工程招標和發包,最慢希望在明年6月實施。
交通部則指出,為維護行人於行人優先區通行的優先性及安全性,新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126條規定汽車及慢車行駛於行人優先區,應依速限減速慢行,不得危及行人安全或阻礙行人通行,並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交通部進一步指出,以往一般行人在行走道路時須靠邊行走,新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增訂在劃設的「行人優先區」內行人擁有最優先路權,因此不會要求行人靠邊行走,道路可全寬通行,但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交通部最後表示,由於行人優先區的道路全寬可供行人步行,故新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增訂行人步行於行人優先區時,不受有關行人穿越方式的限制。因此未來即使有斑馬線或天橋、地下道,仍可直接穿越馬路通行,且汽機車行駛不但要對行人停讓,更不可按喇叭驅趕行人,以維護行人於行人優先區通行的優先性及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