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建管處5日發布新聞資料指出,台北大巨蛋在去年11月2日取得使用執照,應於今年11月2日前完成首次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但至今尚未完成申報,已超過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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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處當時提到,依建築法第77條及相關規定,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1年內,辦理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先依違反建築法裁罰新台幣12萬元,並限期要求遠雄集團在10天內申報。

建管處今天晚上發布新聞資料指出,台北大巨蛋已完成公共安全檢查作業,並已取得公安檢查合格標章。

建管處表示,大巨蛋委託專業檢查人員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針對防火避難設施、設備安全及機電系統等項目進行安全檢查,檢查結果均符合規定。

新聞資料提到,經建管處委託台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商業同業公會覆核,在晚上7時查核完成並發給申報合格標章。

建管處指出,大巨蛋作為台北市重要地標及大型集會場所,場館方面應持續落實日常安全維護工作,並依法定期限申報公共安全檢查,以維護場館使用安全。(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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