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今(15日)表示,原本102年7月1日起新領或已領有各類駕駛執照者,原則免再每6年定期換照,但經綜合評估後修正發布新規定,將自10月31日起按其違規程度分級,未來受吊銷駕照重新考領、受吊扣駕照1年以上或吊扣駕照未達1年者,將分別核發或換發2年、3年或6年駕駛執照,並應再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結清罰鍰,及再增加統一律定駕駛人於6年觀察期內無再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才可依規定換發駕駛執照有效期間至75歲。

交通部補充,如汽車駕駛人於定期換照期間再受吊銷或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應再依相關換照規定辦理,且6年期間另重新起算,但規定換發駕駛執照的有效期間逾原照者,仍依原效期換發。

交通部針對高風險駕駛人按違規分級恢復換發「短期駕照」。翻攝畫面
交通部針對高風險駕駛人按違規分級恢復換發「短期駕照」。翻攝畫面

外,年滿75歲的高齡駕駛人,依現行規定為每3年定期換照,如其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核發2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於6年觀察期內仍應每2年經體格檢查合格,並檢附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文件辦理換照。另若汽車駕駛人依本規則其他規定僅得領有未逾定期換照規定有效期間駕駛執照者(例如癲癇患者依規定只能領有效期2年之駕照且受吊扣駕照處分),則依其原適用規定,無須定期換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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