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勞動基準法》修正案最大不同為,將原年滿65歲強制退休條文,增列「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為勞工65歲強制退休解禁。

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此立法意旨在於保障勞工持續受僱至年滿65歲前的權利。本次修法明文列出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既可讓雇主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也能保障有意願繼續工作的高齡勞工與雇主協商的權利,進一步提升退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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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提醒,根據《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規定,雇主不得以年齡為由對求職或受僱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予以差別待遇,包括薪資給付和各項福利措施等。因此,若勞雇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協商同意延後退休年齡後,雇主不得無正當理由降低薪資或對勞工進行其他不利對待,否則將面臨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的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勞動基準法》為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勞動部鼓勵雇主和勞工根據事業單位的工作性質和人力需求,通過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協商約定優於《勞動基準法》的勞動條件。未來,勞動部將持續透過各種管道加強宣導,鼓勵高齡者持續投入勞動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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