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教總今日召開「教師不應是不能領取加班費的孤兒」記者會,總理事長侯俊良指出,一般民間企業給受僱者加班費是很天經地義的事,但除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以及宜蘭縣是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提供教師加班後可領取加班費,其他縣市教師僅能「加班換取補休」,在此期間甚至還要「處理當日課務」,並且自付代課鐘點費用,等於額外增加勞務付出,根本雙重剝削。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最近在幫會員爭取「加班勞權」,包含會員教師的「擁有加班同意權」、「加班後應領取加班費」,原本想與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勞資協商此事,卻因現行法規解釋而被拒於勞工局之外,因此目前只能分別針對各個學校進行勞資爭議調解,已有仁武高中、楠梓特殊學校、右昌國小等學校同意工會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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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于居正表示,早在去年12月針對「教師非上班時間出勤之補償」而與高雄市教育局進行多次溝通會議,並且針對「課務派代補休或領取加班費」評估其可行性,目前高雄市教育局同意針對「重大專案性活動」、「全市性活動」以及「假日辦理必要之研習」等3類任務支給加班費,但與工會要求全面「非上班時間出勤的範圍」的訴求存在一定落差。

侯俊良表示,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積極透過勞資調解爭取會員教師權益,過程之中卻也發現,「教育局」勞資協商期間不是「雇主」,但對結果卻有「實質雇主」同意權,存在法規設計的矛盾,以及實務層面的衝突,因此勞動部應該積極修法,才能確保教師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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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俊良表示,經查目前現行法規,皆無「教師不能領取加班費」的相關規定,過往聽聞學校理由不外乎是「沒有編列」、「沒加班經費」、「教育局規定不可以」,然而這些都不能是正當理由,既然目前已有部分縣市提供教師加班後領加班費的選項,可見關鍵在於主管機關的態度,因此呼籲尚未跟進的縣市政府,應該保障教師基本勞權,不讓教師成為「不能領取加班費」的孤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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