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指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勞工、受委任工作者、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自營作業者,得在每月工資、執行業務所得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課稅。參加自願提繳退休金除享有稅賦優惠,每年也可參與投資收益分配,請領退休金時享有最低保證收益,節稅的同時還可以累積退休儲蓄,讓老年退休經濟生活多一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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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進一步舉例說明,如果為勞工身分自願提繳退休金者,雇主應於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將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金額填報於「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並將給付總額欄位扣除自願提繳金額,勞工於報稅時,毋須再重複扣除一次。例如勞工112年每月薪資5萬元,全年薪資收入70萬元,當年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3萬6,432元(提繳工資5萬600元×6%×12 個月),則扣繳憑單「給付總額」為66萬3,568元(70萬元-3萬6,432元)。
勞動部再次提醒,為維護自身權益,如在112年度內有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在 5月報稅時,務必再次確認自願提繳金額是否已自當年度個人薪資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如發現有未扣除或金額有誤,請儘速洽事業單位向各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以免多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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