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4/16)天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規範中央及地方應訂定行人交通安全推動及改善計畫,地方政府如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未在期限內改善、拆除者,最高可罰新台幣15萬元條;文中也明文要求地方政府應擬訂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優先進行改善,且每4年至少要檢討一次,加速提升人行道普及率。
林右昌表示,這次從工程、教育、監理及執法4大面向,明確規範中央及地方政府必須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及改善計畫,並逐年編列預算改善行人交通安全設施,經由每年考評及公布執行成效,達成行人可以安心行走的施政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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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右昌指出,條文明定,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以串聯區域步行動線,並舉辦說明會聽取在地民眾意見及擬訂優先改善措施,推動包括增設人行道、強化警示及無障礙設施、車輛速限標誌或標線、降速設施等,提供行人妥適安全保護及落實改善工程。
林右昌強調,在既有道路上,如有電信箱、郵筒、消防栓等公用事業設施、設備影響或阻斷行人通行時,地方主管機關必須協調使用人擇定遷移位置,且要求進行改善、遷移或拆除;如果未能在期限內完成改善者,也將給予裁罰。
林右昌說明,今(113)年中央正推動4年400億「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鼓勵地方政府用整體性及系統性的規劃模式來推動道路及人行環境的改善工程。本條例為落實與推動道路以人為本的相關工作,中央與地方政府齊心協力,加速建置人行安全通行路網,讓各年齡層的行人享有安全、友善且可連續行走的空間環境,持續邁向2030年達成減少行人死亡率50%,2050年達成「行人零死亡」的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