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地政局地價科長蕭湘君指出,為保障承租人及出租人雙方權益,內政部訂有《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應記載事項第4點及第6點規定,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若租賃契約中是由承租人負擔電費,電費額度應區分為夏月及非夏月,且均不得超過台電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換言之,在4月1日前簽好的租約,夏季最高收取電費為每度7.69元,非夏季為每度6.03元。
地政局指出,另按《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具消費關係,且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所以無論向個人房東或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所簽訂的租賃契約,皆應符合內政部頒定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有違反且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3~3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蕭湘君表示,租賃契約已進入全面納管時代,提醒房東及房客於簽訂租賃契約時,務必確認契約中約定應由誰負擔電費,若由房客負擔時,也應確認房東收取的電費是否超過夏月及非夏月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一旦訂定契約後就不得任意更改,直到租期結束才可重新議定新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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