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規定,醫療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掛號費則屬於行政管理費用,不需經過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不過,衛生署(現衛生福利部)為避免醫療機構收費標準差距過大,影響民眾就醫權益,在民國99年公告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參考範圍,門診上限150元;超過此範圍須報地方衛生局備查。
台北市衛生局統計,去年來函報備掛號費調整的醫療院所數量大增,共205家完成備查;截至今年2月7日為止,已有94家完成備查,顯示漲價趨勢恐怕方興未艾。依衛生局數據,掛號費調整後大多落在200元至300元,其中有18家醫療院所超過500元,最高則是2500元。
衛生局說明,調漲原因主要為反映物價,包含房租、水電、人事成本等行政開銷,但也無法排除部分醫療院所是為補充健保收入而調整掛號費。(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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