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王姓女子於民國111年3月28日到桃園市1家汽車旅館面試應徵夜班櫃檯,汽車旅館於徵才過程中詢問王女是否有意願配合公司形象而將頭髮留長,王女當場婉拒而面試未通過。王女認為汽車旅館涉及容貌歧視,向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提出申訴。

桃園市政府依職權調查,提交桃園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會議評議結果認定汽車旅館以與工作無關的「容貌」予以限制,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30萬元,並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汽車旅館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汽車旅館主張,實際上不錄取的原因是因王女態度不佳,面試過程中多次口吻強硬不禮貌,而與本職務所冀望的性格特徵,即對談吐需和善親切不相符,並非因為王女不願留長髮而不予錄取,汽車旅館未對王女有任何歧視的行為或意圖,並無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

桃園市政府則表示,根據汽車旅館提供王女的人事資料表,上頭以鉛筆註記「短髮中」、「不配合」,訪談紀錄也稱未錄取的原因是「申訴人不願意配合公司形象留長髮」,確實已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王女的人事資料表上,清楚記載對王女的評價為「短髮中」、「不配合」,明顯可證明汽車旅館不錄取王女就是因為王女短頭髮而已,桃園市政府裁罰於法無違,判決汽車旅館敗訴,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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