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4條之1條修正,修正內容明訂,將公開販售的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販售的話,按票券張數,主管機關可處每張票的票面金額10倍至50倍罰鍰。

如果是免費索票入場的運動賽事,則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券1.8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如果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等設備,購買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也通過附帶決議,如果販售運動賽事或活動的票卷,加計合理手續費或郵寄費等,不會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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