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府環保局長陳世偉表示,環保稽查人員只要發現張貼的違規小廣告,就可以依照廣告上面的電話依《電信法》予以停話,任意張貼小廣告行為也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告發;如果張貼的小廣告經查證是不動產經紀業的銷售專員所銷售,只要廣告物沒有註明經紀業者名稱,環保局就會依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移請地政局依法裁罰,最高可裁罰30萬元罰款,罰鍰額度是廢清法的10倍之多,呼籲房地產經紀業者應擇合法管道刊登廣告,同時改變宣傳、廣告的思維,切勿便宜行事,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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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長林立昌說,自8年前開始推動「撕小廣告換好禮」活動,鼓勵市民朋友一起撕除小廣告,今年至今市民一共協助撕除約62萬2,310張廣告物,兌換了15萬5,500元的市民卡加值金或禮券,每撕除200張A4廣告紙就可兌換50元的市民卡加值金或同值禮卷,還可參加抽獎,也呼籲房仲業者透過市府公設廣告欄、羅馬旗刊登廣告,不要任意張貼廣告物,以維市容景觀。
林立昌強調,倘經查獲違規張貼廣告物,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0款規定裁處1,200至6,000元罰鍰,另經查證廣告單刊載電話號碼屬廣告行為,再依違反電信法第8條第3項規定予以停話,今年起凡不動產經紀業刊登廣告未註明經紀業名稱,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處6萬至30萬元罰鍰,再次提醒業者應依法刊登廣告,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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