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說明,2023年統計至9月底止共完成查核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標示37,216件次,共查獲標示不符規定9件,其中8件皆為應標示豬肉原料原產地惟未標示,餘1件為標示不實;完成處辦7件共裁處21萬9,000元,餘2件處辦中。
違規態樣為標示不實者1件,為食藥署於2023年9月27日會同桃園市衛生局查獲「新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購入「美國冷凍豬前腿肉」製成「豬火鍋肉片」(重組肉),或與「加拿大豬前腿肉」混製成「豬火鍋肉片」(重組肉),惟外包裝原料原產地僅標示「加拿大」。
桃園衛生局已命業者下架回收2023年8月20日前製造之火鍋肉片,並責令業者2023年10月2日前改正違規食品原產地標示始得販售,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及同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移請檢調偵辦;另查該業者紙本交貨資料與電子申報交貨不符,後續由衛生局依法處辦。
林金富表示,由於這款火鍋肉片有使用美國冷凍豬前腿肉,因此也正在檢驗萊克多巴胺,大概需要3到5個工作天才會有結果,會盡快對外說明。
自2021年1月1日起,不論進口或國產含有豬肉或豬可食部位原料者,所有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的食品,都應依規定標示其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
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如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即涉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45條處新台幣4-400萬元。若是應標示未標示,則可開罰3-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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