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進一步指出,依修正前本注意事項規定,擬參選人或候選人與其所僱勞工,於僱傭關係消滅時,雇主應於受僱勞工離職之當日申報退保;未離職者,自投票日起10日內應為受僱勞工辦理退保;未辦理退保者,由勞保局自投票日起第10日逕予退保。該部考量競選活動工作人員於投票日後,多有陪同候選人進行選後謝票及善後等相關事務,爰配合實務需要,將雇主應辦理退保期限,放寬為自投票日起30日內;對於未辦理退保者,也一併將勞保局的逕予退保日,修正為自投票日起第30日。

另外,配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政治獻金法等規定,於公職人員定義,增列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二類人員,擴大適用範圍,以保障勞工保險權益。

勞動部呼籲,公職人員擬參選人或候選人應依規定,為所僱從事競選活動之工作人員申報加保,使被保險人能夠獲得完善的保險給付保障,並避免受罰。

據監察院統計,目前有15名擬參選人成立總統政治獻金專戶,但僅有4人成立勞保投保單位,勞動部說,如果未依規定加保,可依職業災害勞工保險及保護法開罰2萬元至10萬元罰鍰,並公布其姓名。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副司長陳文宗表示,依相關規定就業保險及職災保險為強制投保,而勞工保險則是自願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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