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12)年雙十國慶在星期二,事業單位若想跟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一致,形成連放4天假期者,事業單位應需經企業工會同意或無工會經勞資會議同意,比照112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後,始得將9月23日(星期六)原休息日與10月9日(星期一)原工作日對調。而僱用勞工人數3人以下之事業單位,仍需經徵得個別勞工同意。
勞動局進一步補充,調整後的9月23日(星期六)已成為「正常工作日」、10月9日(星期一)已調整為「休息日」,雇主如事後再有需要勞工於10月9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若勞工在調整後的休息日前離職,已「補行上班日」仍為工作日,該日工資無須以加班費計給。若勞工於「補行上班日」後才到職,該勞工亦配合事業單位於調整後之休息日「放假」。雇主與勞工協商休息日與工作日對調,建議以書面約定之,避免事後爭議。
高寶華局長特別提醒,如雇主未依法排定勞工國定假日或沒有給付國定假日加倍工資者,經查證屬實,將面臨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請雇主應確實遵守法令。
勞資雙方如有爭議,可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解決紛爭,可至本局勞動即時通註冊身分並登入進行線上申請,北市勞動局將儘速召開調解會調處。亦可利用臺北市「HELLO TAIPEI單一陳情系統」線上反映問題或諮詢,方便又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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