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提醒食品業者,食品有效日期會依所使用的原料、製造過程,以及運輸、儲存及販售環境等因素據以制定,而有效日期除廠商為其產品品質之保證外,更有對該產品在效期內負責之意義,產品如有改變溫層販售,應完成保存性試驗故不得擅自制定或更改以確保販售產品安全。

衛生局指出,產品在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條件下,欲改變或延長有效日期,則應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第15條第2款規定,備妥該產品保存試驗等研訂有效日期之依據,避免觸法。

追查市售蛋品。桃園市府提供
追查市售蛋品。桃園市府提供

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有效日期,應依據原材料或輸入許可通知之有效日期進行標示,如有標示不實,屬違反食安法第28條規定,依同法第45條可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違規產品則須依食安法第52條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衛生局也提醒民眾,選購時須認清食品中文標示,切勿購買來路不明的商品,如有因消費問題或任何爭議,可撥打0800-285-000或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衛生局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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