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是柯文哲前市長任內提出之重要法案,於111年3月9日送議會審查,經過7次分組審查會議後,通過7章51條的條文,並在6月22日由大會三讀通過,北市府於7月5日函報行政院,經過了3個月後,10月6日函請市府就各部會相關意見補充說明,市府在10月17日函後說明,但中央未回覆也未予核定。

蔣市府上任後,在今年3月22日函詢行政院進度,行政院於5月24日自次函請市府依行政院有關機關意見重新檢視此自治條例法,並就是否牴觸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氣候變遷因應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補充說明。北市府6月26日在函後行政院,就中央之意見提出說明;通過至今已於一年兩個月仍未獲中央核定,因此也讓此法無法施行。

行政院5月24日發文給市府要求重新檢視該自治條例,及北市府6月26日由法務局代決行回覆行政院之主要爭點包括:

1.中央認為北市自治條例第10條及第10條第1項,疑有牴觸氣候法第24條,因為「溫室氣體增量抵換相關事項,屬中央權責上」,北市府回覆,本自治條例在「氣候變遷因應法」(氣候法)未修正公布前,即以依「行政院環保署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辦理,考量各縣市溫室氣體測量之重點對象不同,宜有地方政府因地制宜之管制作法。」

2.中央認為北市自治條例第13條有牴觸氣候法第21、28、29及34條至第36條,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碳費徵收制度、超額交易、改善期限等,這些規定規定屬中央權限;北市府則回覆:環境基本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地方政府得訂定較中央嚴格之管制標準,北市府規範之對象為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8000公噸CO2e以上之相關單位,約75家,並未與中央規劃納管徵收之287家排碳大戶名單重疊,不會有重複納管之情形,而且北市規定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超標,得交易或供其他列管對象抵換,可具體推動事業自願減量,並未牴觸氣候法相關規定。

3.中央認為本自治條例第39、51條第一項第14款及第12項違反第39條第12項最長改善期限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3款「商業」及證交法之疑慮;市府則回覆:本條例要求一定條件之公司應揭露氣象相關資訊,及定期辦理風險管理人員訓練,並無與中央法令競合或牴觸。

台北市議員秦慧珠認為,台北市去年在中央無作為未修訂「氣候變遷因應法」之前,就率先訂定「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所訂法規內容比中央更明確、更周延、更嚴格,中央卻來杯葛,以並不完備的中央法規「卡」台北市自治條例,讓這部領先進步、立意良善的法規延宕一年多仍未獲中央核定,實為少見,希望新成立的「環境部」可以正視此案,盡速核定,勿再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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