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能夠對接法律及公權力以維繫社區大樓居民分攤公共事務義務公平性,否則組織運作容易走向脫法失序的惡性循環,無法支撐為維護安全和秩序的必要管理維護作為,因此是社會安全重要指標與能否突破現狀的關鍵。

 

值得關注的是立法院雖已增訂地方政府得指定有安全之虞的集合住宅必須限時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的規定,卻未一塊搬開成立管理組織過程中的「三分之一障礙」,讓推動成效大打折扣。

社區大樓要成立管理委員會必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管理委員,會議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出席,然後要出席會議人數及比例合計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才能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因此集合住宅走向法制化管理的最低門檻就是三分之二乘四分之三,也就是至少一半以上區分所有權人。還有會議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參加的前提。

 

因此集合住宅只要有三分之一人杯葛或消極不參與,管理委員會就無法成立,安全難以改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對此雖做補救 - 即居民若再重新召集會議僅需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並有過出席過半數同意即可做成「假決議」。再經過徵求反對意見,若以書面表達反對意見者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半數則該「假決議」(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視同成立...。但其過程曠日費時,經常搞得居民兵疲馬困,只為求一個「沒有過半數區分所有權人反對」。

 

但既然如此,若集合住宅第一次召開會議時就有占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同意成立管理組織,就不可能發生過半數成員反對情形。但依現行規定,只要出席未達三分之二,集合住宅居民就必須踐行前述那個麻煩又多餘的程序。

追根究底,法律當初設計來自「社區自治」原則,即尊重社區大樓居民「不成立管理組織」的選擇。但這個「尊重」已經在公共安全的大纛下被拿掉,三分之一的「參與障礙」卻沒搬走,留下來困擾有心推動改善公共安全的居民。

 

因此政府若有心幫助老舊大樓,就應該立即修法移除「三分之一障礙」,至少對經政府限期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的集合住宅,將其會議參與和同意成立門檻降低至其居民總數的二分之一,否則提升公共安全的目標仍將遙不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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