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表示,學倫案件樣態多元,例如作者與研究對象有利益關係卻未揭露,或者我拿錢請人幫我做研究,抑或我拿錢去扭曲數據,這些嚴重程度不同。學術倫理是一個光譜,最嚴重的違反學術倫理應該以刑法來審查,例如貪污;有些未必涉及犯罪而是不當,例如數據不當使用到什麼程度,懲處須符合比例原則。
然而,學術倫理案件懲戒是否合理,林柏儀直言,現行由大專院校各自審查的制度,導致「權力運作確實可能影響學術倫理判斷」,尤其是高階主管的學倫案件容易被輕輕放下。因此,建立中央層級審查變得非常重要,統一審查機構才能統一見解,以防各校見解不一,學校的信任度受到質疑。
林柏儀指出,過去有間大學從國外挖角回來的人發生學術倫理爭議,在權力結構運作邏輯下,可想而知,很難期待學校對挖角而來的人進行懲戒,所以需要中央層級統一見解。但是通常也不會因為有學術倫理問題就解聘、終身不得任用,要看學術倫理爭議樣態,懲戒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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