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日前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違法案件函送偵辦注意事項》,將名稱改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一條涉及刑責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原則》,原條文中規範有數項「應予函送司法機關偵辦」事項。

原條文中,自創就醫紀錄並申報醫療費用、以健保對象保險憑證換給非對症藥品並申報費用等,若為「故意涉犯」,即屬「應予函送司法機關偵辦」情事,但在修正條文中改為「認為有犯罪嫌疑」,且須滿足「申報醫療費用達十萬點以上,且未與健保署達成和解或未足額返還不當申報之醫療費用」等條件。

換言之,偽造就醫紀錄、申報醫療費用10萬點以下的案件,將直接適用《健保法》第81條「處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之醫療費用二倍至二十倍之罰鍰」的行政法規定,並認定為非蓄意行為,故不需移送檢調偵辦。

健保署企劃組參議董玉芸指出,以往健保署發現醫療院所虛報健保點數,無論多寡一律移送移送地檢署,根據健保署統計,2010至2020年每年平均函送95件,但觀察長期偵辦結果,發現僅27%提起公訴,真正進入法院由法官審理,其餘案件62%緩起訴、11%不起訴。

然而,吳容達質疑,從法律上來看,偽造就醫紀錄並依此申報健保費用,顯然屬於疑似犯罪行為,行政單位本就有義務舉發,不應依照涉及金額高低來決定蓄意與否,主管機關只要發現犯罪行為,就應該予以舉發,並加以移送。

吳榮達說,A健保的行為涉及登載不實與詐欺問題,若類似情事發生於其他行業別,即屬於偽造文書等涉及刑法的案件,不論金額高低與否,都屬於公訴罪,而國稅局查逃漏稅時,若涉及偽造文書,還要加上《稅捐稽徵法》等問題,同樣會移送檢調。

此外,針對健保署提到、62%進入法院、由法官審理的案件為緩起訴處分,吳榮達表示,若緩起訴期間再犯,則緩起訴可被取消,且總共會變成兩個犯罪案件,但健保署本次修法,將特定金額以下情事認定為非蓄意、並不與移送,等同沒有第一次的犯罪記錄,僅有「再犯」時,才會被移送檢調,導致原本該被移送的沒被移送,「威嚇性」也被門檻破壞,反而變相鼓勵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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