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表示,尊重生命及愛護動物是普世價值,動物保護法為我國保護動物及確保動物福祉的專法,經參採國內外管理現況與召開多次會議後,完成動物保護法通盤檢討,草案計68條已於今年4/28預告。
動物保護法自1998年11/4公布施行迄今雖歷經15次修正,反映出國人動物保護意識不斷的提升及我國動物保護的與時俱進,然而歷來修法多屬少數條文部分修正,另一方面,面臨新興動物保護及寵物管理產業管理等政策議題,該會參採先進國家法規、國內社會期待、執行實務及未來管理需求。
農委會表示,未來法律修正通過後,除有助於落實動物保護理念外、對於寵物產業發展、飼主權益保障及行政執法均有重大意義,將對台灣動物保護工作劃下一個重要里程碑。
此次草案修正,包括強化飼主課責、加重動物利用與虐待傷害管理、強化寵物產業管理及動物保護檢查員執法四大面向。
一、強化飼主課責:納管大量飼養犬貓行為;明定棄養認定要件,行為人應負擔棄養動物或經處分沒入動物於收容期間之支出費用。
二、加強管理動物利用及虐待傷害:禁止以賭博、娛樂、遊戲、營業、宣傳為目的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加重動物虐待、傷害之刑責,落實動物保護;明定不得販售山豬吊,並課予網際網路及社群平台負有限制瀏覽、移除獸鋏等違禁物品義務,阻斷網路違法販售管道。
三、精進寵物產業管理:建立多元寵物分類分級管理法源;強化繁殖、買賣用特定寵物(犬、貓)源頭流向管理,並課予網際網路及社群平台負有限制瀏覽、移除非法寵物業者營業廣告義務,阻斷網路違法販售通路;強化寵物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增訂寵物食品不得添加物質及原料管理規定,讓寵物吃得安心又健康;明定寵物產業從業人員應每年接受在職教育訓練規定,建立產業專業環境。
四、各縣市動物保護檢查員執法:授予動物保護檢查員於緊急情況下得進入私領域之權能;明確動物保護檢查員得沒入動物之要件,及必要情況下得扣留動物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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