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與《再生醫療法》並稱為「再生醫療雙法」,條文內設有例外的附款條文。行政院版本草案規範,藥商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申請查驗登記,並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方可製造、輸入再生醫療製劑,但亦設有附款許可。

行政院版本草案指出,若該再生醫療製劑是為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的病患,在完成第二期臨床試驗後,經過審查風險效益、具有安全性及初步療效,可透過附加條款,核予有效期間不超過5年的藥品許可,但期滿不得展延。

草案亦明載,所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的疾病,可以在藥廠申請查驗登記前,向衛福部申請認定,衛福部長薛瑞元說明,若依此版本通過,藥廠在申請再生醫療製劑相關藥品許可時,要說明白是申請「一般查驗登記」還是「附款許可」,若屬附款許可,是否適用於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的患者,會另行訂立認定基準。

行政院版本相關條文針對危及生命、嚴重失能的疾病情況,有條件的放寬藥品申請與查驗規範,但國民黨立委林為洲擔憂,對於疾病已危及生命、現有療法均無法產生效果,病人在別無選擇下,恐怕只能全盤接受醫師推薦的再生醫療方案,費用動輒上百萬,若沒能妥善把關,恐被有心人士利用,成為圖利再生醫療廠商的斂財大門。

民進黨立委邱議瑩則認為,此一條款不是開大門、圖利廠商,硬要說也是圖利病人,病人快要死了,沒有藥了,不見得能等到藥廠把第三期臨床試驗做完、循一般許可申請途徑申請,在只有一條路可以試的時候,法規應該要給這些人機會,滿足不被滿足的醫療需求,至少給病患希望,而不是用道德利益之說質疑圖利業者,這對病人、研究發展的生技業者不公平

健保署長石崇良也說,許多民眾對於臨床試驗進行到第幾期存在迷思,大家想像中的第三期是最安全的,都要做幾百位患者,但最近通過的一項罕見疾病藥物,第三期臨床試驗其實只有20多人,治療白血病已知很有效的CAR-T,也只有做到第二期臨床試驗,大家的想像與現在實際情況有很大差異。

石崇良強調,基於適應症不同,很多療法個案數無法到很大量,法規應有「Right-to-try(嘗試權法律)」,給患者尋求一線希望的機會,所有臨床試驗都是希望得到好的結果,也因此規範、加入條件嚴謹,有些患者無法被納入參與,但法規不該抹滅他們的機會,若已有初步效果,不要為了做完所有個案,就阻擋其他病患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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