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再生醫療法》附帶條文共計4案,待黨團協商再行討論,本次保留行政院版第1、3、5、9、11、16、19、24、28至33條,以及時代力量黨團第33條提案,將提報院會討論,且院會討論前,須交付黨團協商。

遭保留的條文內容中,28至33條為罰則相關條文,第1條為《再生醫療法》立法目的,因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認為,因將倫理等相關內容納入,委員會無法取得共識,故予以保留,其餘條文涉及再生醫療法相關名詞定義,如再生醫療、再生醫療製劑等,以及再生醫療審議會辦理事項、免依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規範的例外情況、執行機構、胚胎或幹細胞相關規範、例外情況回報規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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