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律師簡大為出版的最新著作《那 18 張傳票:從難解到和解,法庭中最不捨的親情選擇題》中,就提到了這樣的一個故事。
原來故事中主人翁「小安」,是一個殘疾者,當初和丈夫相愛結婚,也以為能幸福一輩子。沒想到丈夫外遇出軌,向她攤牌後,她竟然成為「家暴犯」,對著丈夫出拳出腳痛打,但丈夫因為自知理虧,所以沒有採取法律行動,只是「小安」隨著心裡的積怨愈來愈深,對丈夫也動輒打罵言語羞辱,婚姻也在這樣的情況下,走到盡頭。
自知有錯的先生,把房產留給小安,但對於女兒的監護權,先生不肯退讓,因而打起了官司。
律師評估後,發現小安的先生當初因為自知理虧,所以從來沒有留下證據記錄,也沒有驗傷,在無法舉證的情況之下,律師分析,小安應該可以取得監護權。只是律師也要小安自己想一想「只是,這樣對女兒真的好嗎?」
律師表示,雖然在庭中,他很快察覺到因為對方沒有保存證據,也無法舉證,法官看似也有傾向將監護權判給女方,因就連社工的報告,都顯示女兒依賴母親。但律師內心知道,有殘疾的母親,無法有穩定薪水,加上容易失控的情緒,未必能給女兒最好的照顧。
律師轉而問小安:「妳還記得,棠棠目睹家庭暴力時的神情嗎?」他也描述小安聽到這問題後,沉默不語,「每次都是看到棠棠的神情才恢復理智的她,怎麼會忘記那充滿恐懼的眼神?」最後律師也終於問出最殘忍的問題「是女兒離不開妳,還是妳離不開女兒?」
最終,小安做出了決定:「我愛她,但是我沒有能力照顧她,所以我選擇把她交給對方。」最終這場訴訟,就在小安願意出讓監護權的狀況下,沒有再進入法院就畫上句點。
律師感嘆…「你說,放手的那位母親難道不愛自己的孩子嗎?」他也引所羅門的審判的故事「曾經有兩位母親,在所羅門王面前爭孩子,最後真正的母親為了保護孩子不受痛苦而選擇了放手。」
這讓他很有感觸「愛,本身就包含了獨占。但我始終相信,真正的愛所顯露出的無私,是遠遠凌駕於獨占之上的。有時候,放手並不是冷漠,而是愛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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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全文:
【一樁家暴案裡的溫柔:因為愛你所以我放棄你】
輕撫著女兒棠棠的睡臉,小安做了這輩子做過最艱難的決定。小安,是家庭暴力者。她對先生的家暴案件導致棠棠監護權的歸屬得對簿公堂,曾經有兩位母親,在所羅門王面前爭孩子,最後真正的母親為了避免孩子遭受痛苦而選擇了放手,小安做了什麼選擇?
「我的責任不是幫妳做理性的決定,而是給妳理性的建議。」看著在法院座位區睡著的棠棠,我告訴小安:「如果妳決定要這麼做,我一定會幫妳。但妳真的要想清楚怎樣對棠棠比較好。」
小安輕撫著女兒棠棠的睡臉,我想這會是她這輩子做過最艱難的決定。
小安,是家庭暴力者。
當初,丈夫沒有嫌棄她的殘疾,堅持與她共結連理,小安只希望一輩子能跟這個愛她的男人在一起。但當出軌丈夫向她攤牌的那一刻,她沒辦法控制自己,心裡只剩下傷害對方的念頭。丈夫沒有閃躲,但無論再怎麼哀求、再怎麼道歉,小安依然沒有停止毆打與牙咬,她只想讓這個男人也嚐嚐這種撕心裂肺的痛。她聽不到丈夫希望她停手的嘶吼,直到棠棠的哭聲從房間裡傳出來,她才察覺被憤怒沖昏頭的自己竟然已經成了家暴犯。
沒有證據,法官不可能認定家暴行為屬實
自知理虧的丈夫沒有採取任何法律行動,但對於出軌的怨懟,導致小安開始對丈夫以極盡惡毒的言語來羞辱,而且只要稍有不順心,拳打腳踢也是常態,但當她發現自己鑄下大錯時,又會哭著跟丈夫道歉。
這段婚姻,就在家暴與出軌的摧殘下,走到了盡頭。
知道小安的身體根本不能工作,丈夫便將房子留給母女,自己搬家離開。只是對於棠棠,小安跟丈夫都沒有退讓的意思,於是兩人分居後,棠棠監護權的歸屬便成了這場訴訟的主因。
透過法扶的轉介,小安推著輪椅來到了我的會議室。
「律師,離婚、扶養費怎麼樣都好,我一定不能失去棠棠的監護權。」小安急切的跟我說,因為對她而言,失去棠棠就好像人生沒了意義。其實,家暴防治法已經清楚規定,如果發生家暴,原則上就爭取不到監護權,但是……
「對方有驗傷嗎?」
「妳有用訊息道歉過嗎?」
「打破的物品還留著嗎?」
面對我連珠炮似的提問,在小安統統確定沒有之後,我就已經知道了這個家暴案件並沒有留下任何證據。在講求證據的法庭,法官不可能會認定小安的家暴行為屬實。
法律不允許暴力,家暴很可能失去監護權
但是,不成立家暴,就代表沒有發生家暴嗎?小安沒有對棠棠家暴,但又怎麼能確定當老公離開,暴力沒了出口之後,她不會轉向身邊的人?
「是他先出軌的,我也不想要這樣做啊!」我還沒開口,小安急忙著辯解。
「無論什麼原因,暴力在法律上都是不被允許的。」我一句話就堵住了小安的嘴。
「妳要知道,一旦發生家庭暴力,就很有可能失去棠棠的監護權。」不帶任何修飾,我把話說得很清楚。
看她難過得說不出話來,我只好繼續說了:「不過這個案件,因為沒有留下任何的家暴證據,法官也許不會採信對方的說法。」小安彷彿燃起一絲希望,殷切的看著我。「只要持續照顧棠棠,其實妳還是有機會爭取到監護權。」我向她解釋,
「只是,這樣對棠棠真的好嗎?」我問小安。
「律師,你在說什麼?棠棠當然跟著我比較好啊!」她想也不想的回答我,「我知道對方是個好爸爸,就算外遇也不會改變這個事實,但棠棠真的離不開我!」
我看著小安的資料,她的身體無法工作,也沒有親屬可以幫忙照顧,我實在不知道她要怎麼照顧小孩。但在她的堅持下,我們還是決定要爭取棠棠的監護權。
妳沒有照顧能力,確定這樣做對孩子好嗎?
幾經調解,很快的法院開了第一次庭。
「大律師,原告主張你們有家暴行為,你們的意見是?」果然,在家事案件中法官最重視的就是家暴,一開口就是問這個。「法官,原告雖然這樣主張,但始終沒有舉出任何證據證明有家暴存在。」既然沒有證據,我也反駁得臉不紅氣不喘。
法官翻開社工訪視報告,轉過頭向丈夫說:「其實社工報告也寫得很清楚,棠棠非常依賴母親,也看不出有任何暴力跡象。我知道兩位都很積極要爭取小孩,但我不會接受這種為了搶小孩胡亂編出來的主張。」丈夫漲紅臉想解釋,卻被法官制止,「可能有,可能沒有,我不知道,但法律上就是你要舉證。」最後,法官警告不要再有這種「空口說白話」的主張後,便結束了開庭。
「律師,我們要贏了嗎?」雖然小安不懂法律,但看到法官的態度,大概也能略知一二。我沒有立刻回答,推著她到一旁的座位區。「照這樣的走向,我們有機會爭取到監護權……只是,這樣真的好嗎?」我再次提出這個疑問。
經濟能力確實不是一切,但看著因為沒有錢僱用保母,連開庭都要一起來的棠棠,在扶養費杯水車薪的狀況下,無法工作的小安只能坐吃山空。我知道這對母女互相需要,但無論從何種角度,欠缺照顧能力的小安,會帶給棠棠什麼樣的影響,我真的不敢想像。
「我可以去工作啊!」小安聽出我話裡的意思,不服氣的反駁我。「那棠棠誰來照顧?」父母早已去世的小安,面對我這個問題,一時之間答不上來,因為她知道就算自己勉強工作,也沒辦法負擔保母的費用。
還記得,孩子目睹家庭暴力時的神情嗎?
「我相信妳很愛棠棠,棠棠也非常需要妳。」我拿出了社工報告,指著上面的一段,要小安細讀。
「案主(棠棠)對母親依賴性極高,雖然經濟狀況較不佳,案主依然希望由母親照顧。」小安照著唸完,疑惑的問我:「這樣不是很好嗎?社工也認同棠棠愛我。」
我搖搖頭跟她說:「妳還記得,棠棠目睹家庭暴力時的神情嗎?」小安沉默不語,每次都是看到棠棠的神情才恢復理智的她,怎麼會忘記那充滿恐懼的眼神?
「妳是她的媽媽,不管妳是貧是富,甚至曾經家暴,棠棠都會愛著妳,因為妳是她的依靠。這就是為什麼棠棠身為目睹兒,還是選擇依賴妳這個家暴者。」我告訴她,「只是妳也說過,對方是個好爸爸,而妳應該也知道,讓棠棠跟著對方,她會過得更好。」
是妳離不開孩子,還是孩子離不開妳?
小安沒辦法反駁,因為從開始訴訟到現在已經過了半年,丈夫若將房屋收回,之後要怎麼跟棠棠一起活下去,小安到現在還是沒辦法給我一個肯定的答案。
「是棠棠離不開妳,還是妳離不開棠棠?」從第一次見面就盤踞在我心中的問題,終於還是問了出口。
身為律師,我的責任不是幫當事人做理性的決定,而是給予理性的建議。但看著只能依賴最親近的人、沒有任何選擇的棠棠,我想,我還是必須稍微踰矩。「但不管妳怎麼決定,我都會幫妳。我會幫妳贏下訴訟,但是妳真的要想清楚,怎樣對棠棠比較好。」
我隨著小安的目光望向棠棠的睡臉,不禁想起棠棠目睹家暴時的表情,對比她現在的安詳,社工報告中的那句「依賴性極高」,彷彿成了悲哀的諷刺。
離開法院前,我回頭看了她們一眼。
小安輕撫著棠棠的睡臉,在熙攘的法院裡,她卻睡得多麼安心,沒有人吵得醒這個在媽媽身旁熟睡的小女孩。
放手,是她身為人母對孩子所做的最好決定
過了幾天,小安傳了一封很長的訊息給我。
裡面寫著她對棠棠有多麼的不捨,但又同時對自己的自私感到很羞愧,她依然相信棠棠真的需要她,但她也清楚,自己沒辦法給棠棠成長所需要的資源。她擔心棠棠因此走上歪路,更擔心曾經沒辦法控制脾氣的自己,總有一天會發生家庭暴力,讓棠棠以後也跟著變成家暴者。
「我愛她,但是我沒有能力照顧她,所以我選擇把她交給對方。」透過文字我看不到小安的表情,但卻能深切感受到她那不捨又覺悟的感受。這場訴訟,就在小安願意出讓監護權的狀況下,沒有再進入法院就畫上句點。
曾經有兩位母親,在所羅門王面前爭孩子,最後真正的母親為了保護孩子不受痛苦而選擇了放手。
你說,放手的那位母親難道不愛自己的孩子嗎?
愛,本身就包含了獨占。但我始終相信,真正的愛所顯露出的無私,是遠遠凌駕於獨占之上的。有時候,放手並不是冷漠,而是愛的表現。
許多律師告訴我,家事案件沒有百分之百的正解,但看著小安從因愛不放手,到因愛而放手的變化,我好像依稀能感受到,無私的愛,似乎能做為家事案件的正確答案。
聽聽律師怎麼說
家暴者不能擔任監護人嗎?
「目睹兒」是指沒有受到家庭暴力,卻目擊到家庭暴力的兒童,這會造成兒童心理重大的壓力。當家暴者兼具監護人身分時,與兒童之間都會有緊密的情感連結,兒童往往會選擇繼續與家暴者和睦相處,甚至造成家暴者產生「我又不是家暴我的小孩,看起來也沒有影響,我憑什麼不能當監護人」的誤會。
也因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不管兒童與家暴者的相處狀況如何,法院都一定要先「當成」家暴者不適合照顧小孩,只有在家暴者能提出證據,說服法院自己有照顧能力時,才能將監護權判給他。
在個案故事中⋯⋯
小安雖可藉由證據上的漏洞脫免家暴者的責任,實際上卻沒有能力照顧棠棠。在大部分法院都還是將監護權判給女性的情況下,小安能考量到棠棠的未來,放下對丈夫的成見,進而做出痛苦的選擇,確實難能可貴。
❤轉念跟自己和解❤
真正的愛所顯露出的無私, 是遠遠凌駕於獨占之上的。有時候放手不是冷漠, 而是愛的表現。家事案件沒有百分之百的正解, 也許無私的愛始終才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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