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去年(2022年)車輛不依規定使用燈光的違規案件總計有19萬2811件,其中下半年較上半年增加了3萬多件。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指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違反規定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最高可處罰鍰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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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處提醒,除了頭燈、霧燈的使用外,凡是車輛於起駛前、變換車道或是左、右轉彎以及超車時,都應該把方向燈「打好打滿」,除了避免違規受罰外,更保障交通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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