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2002年7月開始規定公部門、公私立學校、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量販店、超級市場、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有店面餐飲業等8大類管制對象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並於2006年及2019年2次修正,擴大管制政府部門、學校餐廳、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連鎖速食店內用飲食不得提供使用各類材質免洗餐具。

歐盟西元2022年11/30提出生質基、可生物降解和可堆肥塑膠的政策框架指出,生物可分解塑膠建議用在減量、再利用,及回收手段均不可行的特定用途。

環保署說明,考量近年業者多以生物可分解塑膠作為限塑後的替代材質,其須於特定條件環境才能快速分解,且國內無合適之再利用方式及堆肥設施,影響既有回收體系並衍生相關環境問題,並為進一步減少免洗餐具用量,本次預告調整非屬塑膠類免洗餐具定義,將生物可分解塑膠免洗餐具納入本公告不得提供的範圍。

環保署回收基管會組長連奕偉說明,原來的公告給予生物可分解塑膠材質免洗餐具豁免權,不將其認定為一般塑膠,市面某些店家使用黃黃的PLA(生物可分解塑膠)餐具叉子、刀子,就是生物可分解塑膠的一種,但這次公告會將豁免權拿掉,未來只要是塑膠,不論可否分解,業者都不能再提供。

連奕偉點名,目前市面常見生物可分解塑膠材質免洗餐具如冰品杯、沙拉盒,修正草案經60天預告,若無疑義,4月中旬公告,業者庫存要於7月底使用完畢,8/1起不能再用,違者可依《廢棄物清理法》開罰1200元,按次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環保署將加強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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