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舉例,在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調移假日模式且約定星期六為休息日,星期日為例假日情況下,連假期間的1月20日、21日、27日及28日屬休息日性質,勞工在「休息日」出勤8小時內加班費,第1至2小時內,應不低於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1又3分之1倍發給;第3至8小時,應不低於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1又3分之2倍發給,若需再加班第9至第12小時,應不低於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2又3分之2倍發給。
另外,1月23日(初二)、24日(初三)、25日(除夕補假日)、26日(初一補假日)為「法定休假日」,若勞工同意出勤,則應加發1日工資。
勞工局指出,至於1月22日及29日為例假日,原則上不得使勞工出勤。
勞工局再次強調,因《勞基法》是規範最低勞動條件,若有違反,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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