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中指出,陳姓女茶農平日以烘培茶葉維生,2021年10月向張姓茶農,以每台斤300元購買30台斤的越南茶葉,明明知道不是台灣產出的茶葉不能參賽,她卻拿去竹山鎮農會參加杉林溪優良春茶競賽,讓評比人員陷於錯誤,陳女的茶葉最終獲得「二朵花(第7名)」獎項。
獲獎之後,陳女的茶葉獲得相當名氣,為了銷售宣傳,農會人員先以850元收購一台斤,還安排將茶葉包裝,讓陳女以每台斤600元價格販售。
不知情的翁姓茶商,一次購買了20盒(20台斤),花費1萬2000元,正當茶商準備上架轉售時,被彰化衛生局稽查人員抽樣稽查。
不料,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葉改良場鑑別,鑑別結果竟然是境外茶,中區調查站介入偵辦,陳女到案時,才坦承是越南茶葉。
檢方認為,陳女行為已觸犯《刑法》詐欺罪,還藉此賺取多1倍以上的不法暴利,因此將陳女起訴。
陳女觸犯第255條第1項、第2項規定,以虛偽商品欺騙他人,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另外,也觸犯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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